静安区闸北第一中心小学“三重一大”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闸北区教育局纪工委的相关精神,切实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特将“三重一大”工作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将“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原则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2、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静安区教育党工委提出的教育现代化目标,探索二期课改的教育规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打造“均衡、卓越、多元、终身”的教育。
  3、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坚持校务公开,坚持实行教代会制度,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的渠道畅通。
  4、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学校“三重一大”的问题决策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校务会或行政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5、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三重一大”问题决策范围

  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改革和支部党建等方面的“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决定。
  (一)重大决策的主要事项有:
  1、传达和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指示,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方案,研究制定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发展稳定的重大措施;
  2、讨论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等;
  3、研究分析学校党员、干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工作的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任务,处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和决定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制订队伍建设规划;讨论制定关于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
  5、研究制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方案和措施;
  6、研究和决定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实施方案;
  7、研究和决定学校对外合作交流的重要事宜;
  8、研究和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实施意见;
  9、研究和决定规范教育收费,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实施意见;
  10、其它需要提交校务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奖惩管理
  1、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后备干部的提名、任免,向小教总支提出建议,推荐与提名。
  2、校中层干部,经校教工代表民主推荐,校务会讨论决定。
  3、各部门行政人员负责对本部门的组长及以上人员的管理、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校务会决议。
  4、校务会对中层干部的管理、考核和奖惩。
  (三)重大事项安排:
  1、研究和决定学校教育资源的添置与更新。
  2、校园基建项目的修缮、绿化更新与维护。
  3、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2万元以上)的使用
  1、研究审定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和年度教育经费开支情况。
  2、研究决定对外合作办学、对外交流活动、干师训等大额经费的开支。
  3、研究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影响较大的资金安排。
  4、其他涉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四、“三重一大”问题议事决策程序规则

  1、学校议事决策机构为:校务会
  2、会议的召开
  (1)校务会会议参加人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
  (2)校务会议题可以由校长、书记、工会主席提出,校长主持。
  (3)校务会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果学校工作必要,可临时召开校务会会议。
  (4)校务会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可列席参加会议。
  3、议题的审议
  (1)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校务会议对有关重大事项的研究,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 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
  (2)校务会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在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有重大分歧,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作决定。
  (3)干部培养及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等重大问题,校务会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4)会议参加者要严守组织纪律,不得对外谈论和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尚未作出决定的议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涉及与会人,与会人应回避。
  (5)每次校务会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三重一大”问题决策执行与督查

  1、凡经校务会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
  2、凡会议作出的有关决定,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及时通报实施情况。决定事项如因特殊原因暂缓执行或需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分管领导应向校务会会议作出说明,并须经校务会会议研究同意。
  3、校务会成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将本规则执行情况的检查纳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同时接受上级党组织、学校行政会的监督。

  六、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未经有关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集体决定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规违法,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和承担不同的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