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闸北第一中心小学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

静安区闸北第一中心小学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程序,切实提高其实效性,做到对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及时干预、有效控制、安全转介,维护学校、社会和学生家庭的稳定,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学生因身心成长变化和环境适应不良而引起的内心混乱、绝望、沮丧、极度痛苦等严重心理失调状态。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是指学校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学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心理危机引起的伤害行为发生或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生命安全,使之恢复心理平衡,进而提高学生应对危机的能力,重新适应大学学习和生活。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担任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主要由德育教导、大队辅导员、校医及专职心理教师组成。

第四条  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并执行具体职责。

第五条  专职心理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心理危机诊断与干预专家小组,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协助学校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专家小组由35人组成。

第六条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保密性原则,不得泄漏干预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干预对象为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发生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有自杀倾向的学生。

2.遭受下列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如亲人亡故、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

2)身体发现严重疾病:如传染性的疾病、肝炎、肺结核等费用高又难于在短期内治愈的疾病等;

3)情感受挫:如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

4)遭遇性危机:如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

5)受辱、受惊吓:如当众被羞辱、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遭受意外惊吓或恐吓;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如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

3.学习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且又交不起学费,生活困难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或靠社会资助的学生等。

5.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6.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有既往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上述情况均含有危险因素,当这些因素在不同个体上同时起作用时,则危险性更大,应特别关注各种特征并存的学生。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以下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对象,必须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图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学生;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的学生;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容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第三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德育室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提高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第十一条  大队部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将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校园文化活动中,努力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氛围。

第四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沟通、早评估、早介入、早治疗,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三条  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档制度。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干预和预警对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和各学院要做好这些学生的危机预防与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四条  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随时了解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状况。

1.中队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并通过学生干部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要及时向领导和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报告;发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和德育室报告。

2.中队辅导员要特别关注因学习、生活等问题引起情绪波动大、行为反常的学生,及时发现和掌握学生的心理状态和目前承受压力的状况,并将可能存在有心理隐患的学生向所在学院和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报告。

3.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在遵循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对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和重点对象向学校领导、德育室和中队辅导员报告。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十五条  建立心理危机咨询与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发生心理危机的学生应由心理健康咨询中心进行咨询。对症状表现较重、危机程度较高者,学生所在班级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来校,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

第十六条  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不应让学生离开,并立即向区心理健康中心和学校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进行监护。

第十八条  当出现学生因心理危机引发的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时,学生所在班级中队辅导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十九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向德育室提供心理疾病康复证明,经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复核登记后,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心理健康咨询中心要根据学生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组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班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并帮助其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校应对其进行密切监护,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心理危机程度的评估。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德育室、校心理健康咨询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