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图]上海市静安区闸北第一中心小学章程

上海市静安区闸北第一中心小学章程

序言

上海市静安区闸北第一中心小学始建于1928年10月,原是中国当代教育家、儿童心理学家陈鹤琴先生创办的工部局北区小学校。民国19年(1930年),迁至克能海路(今康乐路199号现址)。1957年易现名。1964年,定为市五年制试点学校之一。“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停办。1978年复校,被市教育局批准为区属重点小学。

复校以来的三十多年,学校以兼容开放的教育精神、锐意创新的教育勇气和优异卓越的教育成效,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是一所深受群众欢迎和认可的传统优质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使学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坚持走内涵发展之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静安区闸北第一中心小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Jing'an ZhabeiNo.1 Central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康乐路199号;邮政编码是200071;学校网址:www.zb1.org。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执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招收对口区域户籍、符合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闸北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践行创始人陈鹤琴先生的“活教育”思想,坚持“以儿童为中心”建设童心学校,追求儿童幸福。

  第六条  “童心学校”倡导“以德为首、以人为本、通力合作、推陈出新”的校园文化,努力培养“辨别是非、独立思考、文明礼貌、诚信宽容,做中求进步”的幸福少年,让每一个学生通过五年的学习,都拥有明亮的眼睛、灿烂的笑脸、美丽的心灵、自觉的头脑和灵巧的双手。

  学校的校风:主动、勤奋、团结、向上。

  学校的教风:严谨、扎实、协作、创新。

  学校的学风:踏实、进取。

  第七条  学校标志以第一中心小学拼音“一”字字母Y为元素,简洁现代的蓝色色块巧妙地分割,形成错落有致的小鸽子形状。小鸟的头部及四条羽毛象征学校五指课程的5个内容。标示蓝色象征小鸟敖翔的天空,充满梦想与探索的浪漫感觉。

 

 

 

 

 

 

 

 

 

  第八条  学校辅助图形标志以静安区闸北第一中心小学学校标志为创作元素,进一步表达了学校以五指课程为教育理念,发展儿童的心智和身体,强调积极、鼓励表达为核心目标。整个设计中,卡通图形小手分别代表新五指课程的5个教学内容:德、智、健、艺、创。图形采用纯色多色系的组合方式,象征着儿童的天性和率真。左上角的卡通小眼睛表达出儿童对梦想与知识探索的好奇心。

 

 

 

 

 

 

 

 

 

 

  第九条  学校校歌是《我们的学校》,由陈鹤琴作词,胡淑安谱曲。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区人保局核准的岗位设置,进行定编、定岗、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未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五)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七)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八)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九)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中共上海市静安区闸北第一中心小学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发挥监督与保证作用,并负责学校党员、干部与教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学校重大事项,首先应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参与行政决策。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中共上海市静安区闸北第一中心小学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在中共上海市闸北区第一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定期召开教代会,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对学校实施民主管理。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工会、教导处、总务处、大队部和年级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校长室——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工会——协助校长每年召开教代会,通过各种途径,让会员参与学校管理,保障会员当家作主的权利。

  教导处——在校长室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工作。

  总务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总务工作,组织全体职工努力完成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

  大队部——紧密结合政治思想教育和教育工作,按照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引导全校少年儿童开展各种形式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促进良好道德品质、组织纪律、文明礼貌、行为习惯的养成。

  年级组——年级组是学校管理系统中的综合性实体,年级组长对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全面负责。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校报、公共微信平台等,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八条  学校完善校内权利救济机制,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另设学科大组长,分年段开展学科教学研究管理;由教师兼任科研负责人、科技总辅导员、艺术总辅导员等,分别负责学校相关工作。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五)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二十二条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内设立分年段大组长和年级教研组。教研大组长负责领导、组织分年段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大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并努力完善“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德育管理机制,形成“一点三线”齐抓共管的格局。一点为学校德育领导小组,三线分别为:分管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学生,负责日常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贯彻落实和训练;教导处——教研组长——任课老师——学生,抓课堂主渠道德育的实践与渗透,落实行为规范教育;大队部——红领巾值勤岗——学生,负责每日学生行为规范的监督、考评。从制度上保证行规教育管理到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了以“新五指课程”为特色的学校课程体系。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两免一补”助学政策。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建立基于信息技术的线上线下的学生学习状态评价,每学期进行档案袋评价,以全面记录学生在校的学习过程。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按市区规定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中层及以下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设立“校长奖励基金”,对年终考评优秀的教师予以一定数额的奖励,并在各级各类评级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绩效工资的分配制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制订与修改需经校教代会通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46万元。学校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设立财务室,建立一整套财务审核、财务监督制度。日常财务管理由校长、财务主管、会计、出纳进行;重大项目实施与大额经费使用均应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静安区教育局核准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