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课程进校园”体育课程配送协议书(击剑)
甲方:静安区闸北第一中心小学(静安区体育课程需求学校)
乙方:上海市静安王磊击剑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课程配送方)
丙方: 静安区体教结合办公室 (配送服务监管方)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静安区委、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体教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推进静安区体教结合工作的发展,促进区域青少年健康成长,结合我区各中小学的需求,推进体育课程专项化,为区域内中小学生学会两项体育技能创造条件。
经三方协商就 击剑 课程进校园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及终止
1、协议期限: 2017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1 月 31 日止。
2、协议的终止:
(1)协议期满,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其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
二、项目绩效评估
1、乙方承接体育课程后,由丙方、甲方和有关部门对体育课程培训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
2、学期结束后,甲方学校领导、体育教师及学生根据配送课程质量对乙方的上课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丙方根据甲方评价及课程监控结果评估乙方课程配送绩效,并根据评估结果代发相关费用,对下阶段课程购买提出建议。
三、各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在每学期课程结束时完成对课程的满意度评价,一学年结束前填写下一学年的《静安区学校体育专项课程需求申报表》并上报至丙方。
(2)甲方须分派体育教师配合乙方授课教师课堂管理工作,并根据参与学生人数对学生进行适当规模分组,对上课过程进行跟踪反馈。
(3)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相应的训练场所和必要的体育用品。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授课老师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及完成《静安区中小学体育专项化课程工作手册》等相关管理工作材料的填写、提交。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提供每个学年课程实施方案,并需事先取得甲方和丙方的认可。
(2)乙方在甲方场馆内独立开展体育课程的专项化教学。
(3)乙方需在甲方提供的课程时间段内开展课程,如因甲方需求变动,课程时间增加的,需经丙方同意确认后,方可开课并计入课程总经费。
(4)乙方提供的授课教师必须是具有资质的教练员、退役运动员或体育院校专项运动员(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并需事先取得甲方和丙方的认可。
(5)乙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第三人。乙方须按时、按标准完成课程工作。
3、丙方权利与义务:
(1)丙方依据甲方的课程需求,综合各学校的课程需求汇总情况,综合评估乙方的专项实力和课程承受范围的基础上向乙方派发课程,并对课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2)丙方对乙方的上课情况进行考核和督查,并督促乙方完成《静安区中小学体育专项化课程工作手册》等相关管理工作材料的填写和提交。
(3)丙方在每期课程结束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甲方学校领导、体育教师意见和学生受益情况的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对乙方课程绩效进行考核,并依据考评结果代为发放相关费用。
四、课程费用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
1、支付标准:培训课程按照上课时间累计计算,标准为300元/60分钟,其中包括税费、交通及管理费等相关杂费。
2、支付方式:学期结束后,根据甲方的考勤汇总及评价合格者,由丙方统一核算培训费,报体教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支付乙方培训费。
五、协议延续
协议期满后,甲方如有相同的课程需求,并对乙方服务认可,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六、违约责任
1、各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服务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2、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或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
1、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诉讼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约定。
3、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复印无效。
4、本合同一式 3 份,甲、乙、丙方各执 1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